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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郑州中考网整理 2013-03-04 10:16:34
郑州:18所高中改制学校有4类“出路”
2012年12月2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郑州市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郑州市存在的18所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郑州市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个实施意见的重要依据是2011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要求,清理规范后明确定性为公办学校的,应执行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收费政策;清理规范后明确定性为民办学校的,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履行民办学校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公办普通高中依法参与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除了达到“四独立”标准外,人事管理、教育教学活动应保持相对独立。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郑州市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18所高中改制学校安排了4种“出路”,其中有5所回归公办,其余13所独立为民办高中。
根据《实施意见》,郑州中学、郑州市第一○六中学、郑州轻工业学院附属中学、新郑市第一中学分校、新郑市第二中学分校5所学校,自2012年秋季开学完成改制,回归公办。郑州市第一中学实验分校等13所高中分校,都要重新更名,按照民办性质举办高中,实现“四独立”。但根据各自学校校址的不同现状,这些学校又分为3类情况。
其中郑州市第一中学实验分校等3所学校,过渡期间暂租用国有老校区办学,学校重新更名,按照民办性质举办高中,过渡期满,老校区按公办体制办学;郑州市第二中学外国语分校等8所学校,另选新址,学校重新更名,按照民办性质举办高中;郑州外国语学校分校等两所学校,在原校址办学,学校重新更名,实现“四独立”,按照民办性质举办高中。
《实施意见》同时要求,学校回归公办体制后,要执行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妥善安排教师,切实维护学生利益,做好资产核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学校办学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债权债务。租用国有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学校的,由财政部门牵头对国有教育资源进行评估,确认租赁价格,租赁费用上交同级财政。租用期至2015年秋季开学,老校区按公办体制办学。
《实施意见》还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市)所属的改制学校,由县(市)人民政府妥善解决资产、教师等方面的问题。普通高中改制学校在清理规范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学,妥善安排学生学习和生活;妥善安排教师,并做好稳定工作;做好资产核资工作,要经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审核并进行产权界定,明确举办主体和资产属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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