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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郑州市教育局 作者:郑州市教育局 2015-05-20 14:15:26
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因此,切实做好招生工作是教育服务于民、树立良好教育形象的直接体现。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招工作的政策规定,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经研究,作出如下规定:
一、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学校,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全面”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充分认识做好中招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切实加强对中招工作的领导。
二、中招工作实行“八公开”的办事制度,即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考试成绩公开,录取分数线公开,录取程序和政策公开,照顾对象和条件公开,录取结果公开,收费标准公开。
三、有关招生学校要在市中招办的组织领导下,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郑州市教育局的招生工作意见招生。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提前单独组织招生考试;已经组织的,不得作为录取依据,并退还所收学费;普通高中招生一律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录取,没有通过网上报名,未经审批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437号)要求,加强普通高中收费管理。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严禁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严禁在择校生外,以旁听生、借读生、代培生等名义招生并收费。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以宏志班、实验班和国际班的名义,私自组织招生考试,更不得到其他省辖市组织宣传、招生。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一律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之下,参加全省统一招生考试,不得以自主招生的名义私下组织考试、录取。
四、普通高中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教育部备案,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实行阳光招生。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要通过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功能,组织小学入学和小升初工作,引导学生合理流动,并治理择校。严禁采取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六、各招生学校的中招宣传工作要做到规范有序,以引导家长树立“适合的教育才是最好的教育”理念为核心,坚持正面舆论引导,立足招生宣传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主动为考生和家长解惑释疑。各学校不得通过家长会、招生说明会、学科夏令营等形式进行招生宣传,不得通过微信、微博、QQ等网络平台传播招生信息。
七、初中毕业生报考高一级学校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学校及教师要尊重学生和家长的选择,不准限制学生报考,严禁招生学校与考生签订“报考协议”,更不准采用向学生、班主任、初中学校许愿、给好处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学生。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招生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依法规范招生收费行为。
九、各地普通高中招生方案、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方案、内容、方法、程序以及考试收费标准等要向社会公示;享受分配生政策的市区初中要将分配生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招生程序和办法以及拟录取名单等在校内公示。
十、招生工作人员要正确行使招生职权,自觉遵守招生纪律,严格执行中招政策规定;要认真负责,文明热情,精心细致,做好本职工作;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从政。
十一、各县(市、区)教育局局长、各学校校长是本地区、本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市教育局将视情节轻重对违纪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及行政处分,违规收费必须全额退还学生。
十二、凡在中招工作中违纪舞弊者,将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原省教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对高、中招中违纪舞弊的处理意见》及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十三、为了严格纪律,市教育局和市中招办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广大考生和家长、社会的监督。
十四、各县(市、区)的中招工作要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地的2015年中招工作组织纪律和廉政建设规定。
十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
郑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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